为加强对我院赴国内、国(境)外访学人员的管理,根据学校《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培养的实施意见》(山科大教字[2009]15号)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凡符合学校《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培养的实施意见》的我院教师均可自愿申请赴国内、国(境)外高校进行访学。
2.根据个人和教学实际情况,访学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以学年度计算)。
3.根据个人所申请的访学类型,所需费用分别由国家、山东省、学校或个人承担。
4.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教师须首先向所在教研室、系主任提交书面访学申请;室、系主任须充分考虑教学安排情况后决定是否同意该教师进一步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室、系主任同意并签字后的教师方可将申请递交学院;学院根据总体教学安排及业务需求,研究确定同意派出人员名单,并填写教务处《关于落实XXXX年教师培养计划的通知》(一般在本年末或下年初下发),经院长签字并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学院同意的拟派出人员须如实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师国内访学申请表》或《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师国(境)外访学申请表》,并分别由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赴国(境)外申请人员适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后续出访手续(访学人员须按照学校规定自行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5.访学人员须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访学期限按时外出访学并按时返岗工作,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擅自缩短或延长访学期限。
6.访学期间,访学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校和所在访学单位及导师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访学任务。访学结束,须向学院提交一份2000字的访学报告,并自行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7.访学人员应珍惜自己的访学经历,返岗后应更加认真努力地工作,将访学期间的所学应用到日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中。
8.为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同时保持教学队伍的相对稳定,访学人员返岗工作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进行国内、国(境)外访学。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2011年11月21日